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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终章十四(第3页)

但被告程素则坚称是得知祁星受到侵害才冲上去救人。

证词看不出什么——李红、裴千山认同程素的说法;白亦可、保镖马强则支持冯国昌;缉毒队长孟帆是受裴千山的私人求助才赶往现场,破门而入时局面已经形成,对过程不清楚,只是迅速控制现场,保留了大多数证物。

而双方陈述中最关键的证人——祁星,悄无声息地消失了,没有留下只言片语。

让公诉人对程素产生偏见的是其供述中对“冯国昌与公安人员相互勾结”的指认,常言道,公、检、法[1]一家亲,这三者同属司法体系。不说负责侦查的春晓街派出所已经对此有合理的解释,光从情感上,公诉人也更愿意相信自己的兄弟机关,而非已经具备犯罪事实的被告人。

举证结束后,审判长按照流程询问被告和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程素的精神已经不足以支撑清晰的逻辑,只能一遍遍苍白辩解:“我不是因为怨恨捅伤的人,他知道,他知道的。。。。。。。”

他是谁,不言而喻。

现在这种情况,如果没有‘他’为程素作证,程素还有出路吗?

李红闭上眼睛,失望无可抑制地在心中蔓延。

审判长打了个哈欠,放弃了对程素的关注,看向任尔。

任尔靠着椅背,手撑在下巴上,似乎在思索着什么,当审判长觉得这也是一位“形式律师”时,任尔突然身体略微前倾,缓缓将话筒拉至唇边。

“等等,我对公诉人列举的证据有以下几点疑问。”

任尔的突然发声似乎很出乎冯国昌的意料,他眯了眯眼睛,看向任尔的目光愈发阴暗。

“第一,物证”任尔的手指在桌子上轻点了一下,抬眼看向公诉人。

“在对程素进行有罪认定时,凭借的关键证据是由冯国昌持有的一把匕首,经鉴定,该匕首上出现了程素、冯国昌的指纹;刀刃血液中检测出冯国昌的DNA。”

公诉人语气不善地说:“这有什么问题吗?没有缺什么吧!”

面对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许多公诉人总会不由自主地带上点偏见。

这些标榜社会精英的人,每天研究的却是如何钻法律的空子,来帮助那些犯罪者逃脱法律的制裁。可偏偏就是这样的人,却能拿到比他们这种为国家办事的公职人员高十倍甚至百倍的报酬。拿昧良心的钱就算了,逮着检查机关的一点疏忽就死咬着不放,显得他们多无能似的!

“不少,”任尔微微一笑,“是多了。”

公诉人眼皮一跳,只听任尔继续道:“这也得益于孟帆队长,到场后迅速控制现场,保全了大多数证物。所以匕首刀刃上除了冯国昌的DNA外,还保留了另一个人的痕迹——祁星的血液组织。”

“那么我想问,在冯国昌的陈述中,为什么没有祁星受伤的描述呢?”

公诉人脸色一变,立刻知道了任尔的意思,在程素的故事版本中,是有看到了“祁星满身是伤”的细节,那么匕首上就应当有祁星的生物组织;而冯国昌的叙述中完全没有祁星受伤这一段。

也就是说物证与被害人冯国昌陈述不符,哪怕冯国昌后续能够用“不小心割到了”这种解释,在目前这也是存疑证据,原则上不具备有效性,需要庭后做出合理解释甚至重新侦查。

“第二,春晓街派出所的出警记录。”

“关于春晓街派出所在案发当晚究竟有没有出警的问题,我认为检方提供的材料非常混乱。起初,派出所方否认曾接到过来自程素手机的报警电话,直至派出所内部有人匿名提供了当晚的接警记录,表明程素供述中冯国昌打报警电话这一情节存在。”

公诉人当即对抗:“质疑!据调查,接警记录的获取并不合法,是非公开途径秘密窃取得到的,从公安机关窃取信息,这简直是违反国家公共安全!”

“我非常赞同控方的观点”任尔笑笑,随即话锋一转,“但有意思的是,很快,春晓街派出所改口,表明该案发当晚存在出警,只不过由于匆忙忘记填写警情记录,在卡尔顿酒店受到工作人员阻拦,导致未能及时到达案发现场。”

任尔的声音不紧不慢,却隐含一股逼人的气势:“那么我认为,执法过程中出现这么多纰漏,勘验笔录前后矛盾,是单纯的疏忽?还是——

“侦查程序根本不合法!”

公诉人:“你,这不合理。。。。。。”

“第三,伤情鉴定。”

任尔压根没理cpu已经过载的公诉人,质证势如破竹。

“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从法院调取了被害人冯国昌在江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全部住院病历,病程记录的第1页显示,2015年10月17日患者冯国昌伤口恢复良好,没有特殊不适。哦,请审判长注意,冯国昌此时已经在江城市人民医院做了第一次伤情鉴定,躯体刀伤累计长度为4cm,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任尔顿了顿,意味不明地哼笑一声:“送了医院当天就知道做伤情鉴定,别的不说,被害人倒挺会拿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但令人疑惑的是,2015年11月10日以及2015年11月17日,冯国昌前往江城市司法鉴定局两次进行伤情鉴定,得到的结论竟然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伤一级]。”

要知道,法律意义上的“轻伤”与一般人认知的轻伤是有较大区别的,就比方说我们会觉得鼻梁骨折已经很严重了,但在伤情鉴定时仅按轻微伤处理。别看冯国昌当时又是溅血又是惨叫,可那把沾满罪恶的银质匕首实在太过精美小巧,以至于拼上少年同归于尽的死志,也不过留下累积不长于4cm的伤口。

公诉人抢了话头:“这没什么,有些伤会随着时间恶化,这也是伤情鉴定需要考虑的。”

任尔点点头,微笑着提出疑问:“那么我请问,江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明确写着“患者情况良好,各项体征平稳”的冯国昌在10月15日至11月17日不明原因而导致的[轻伤二级]又如何证明与程素有关呢?”

公诉人愣住了,他以为任尔还会从‘前后矛盾’的角度来质疑证据的合理性,没想到任尔竟然走了这一招。

任尔:“医院记录的“正常出院"已经说明程素在冯国昌身体上留下的伤害已经告一段落,至于后面的[轻伤]鉴定意见是否正确,都不能证明该伤情是由程素刺伤导致,程素致伤至多为轻微伤,根本没有达到刑事立案规定。至于冯国昌是如何造成的这个伤情结论,根本不属于程素和辩护人需要证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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